你或許注意到,有關恐怖情人的新聞近年變多了。例如:台大宅王張彥文當街砍殺前女友,以及老翁將女友的鼻子切下丟進馬桶內的新聞。對此,衛福部將家庭暴力防治法納入「情侶、同居關係」,只要你受到伴侶的肉體或精神傷害,也受家暴防治法的保護,可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因此被稱為「恐怖情人」條款。
衛福部從2月4日起,對於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的被害人,將可準用家暴法聲請民事保護令,並可獲警察人員保護措施、被害人隱私保護、醫療機構驗傷、加害人處遇、違反保護令罪等保護措施之適用,也就是未來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即使沒有同居事實,如果有遭受對方肢體或精神的暴力,可以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並尋求相關單位的協助與保護,不再求助無門。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張秀鴛司長表示,家庭暴力防治法是亞洲第一部防治家庭暴力的專法,87年立法通過讓法入家門,96年開始將「同居關係」納入適用,104年則擴大對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的保護,未來情侶間發生暴力或是糾纏不清將有法可管,希望被害人勇於求助,司法、警政、醫療及社政等各單位將持續合作,建構一個防止家庭及親密關係暴力的安全網,以保護被害人,讓被害人免於生活在恐懼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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