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備受存廢之爭的援交未成年少女罪,終於被廢止。
8月29日,十二屆中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從刑法中刪除了援交未成年少女罪的規定,今後對此類行為一律適用刑法中關於姦淫未成年少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的規定。
大陸援交未成年少女罪是指刑法原第360條第2款的規定,即援交不滿14歲未成年少女,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條款是中國在1997年修訂刑法時增加的規定,此前,援交未成年少女是按強姦定罪。
當時增加援交未成年少女罪規定的背景是,中國在上世紀90年代嚴抓援交及性交易時,發現有未成年少女涉及其中,賣淫組織者故意隱瞞未成年少女年齡,不少顧客便藉此聲稱不知道對方是未成年少女,以圖逃避強姦罪的處罰。為更嚴厲打擊這種犯罪行為,1997年中國修改刑法時增加了援交未成年少女罪。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周光權曾在接受《南方周末》採訪時曾分析,當年的單獨成罪,的確有嚴懲援交未成年少女行為的目的,所以起刑點就是5年,這在刑法較為少見 - 連搶劫罪、故意殺人罪的起刑點都是3年。
但近年來隨著司法實踐中出現一些典型案例,「援交未成年少女罪」在學界、民間引發多次存廢之爭,各方關於取消該罪名的呼聲不斷。
雖然從起刑點來看,援交未成年少女罪比強姦罪多兩年,但強姦罪最高可判死刑,援交未成年少女罪則規定,「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意味著,和未成年少女之間存在自願性交易者若以「援交未成年少女罪」被追訴,不僅可以逃過一死,最多也只面臨15年的牢獄。
2012年3月中國政協委員、全國婦聯副主席甄硯說,「這個罪名成了部分犯罪分子的保護傘、免死金牌。」
著名律師斯偉江此前在接受界面新聞記者採訪時稱,對於身心發育不成熟、尚不具備性決定能力的未成年少女而言,不能用成年人的認知解讀與未成年少女的性關係,「這個罪名不科學,未成年少女本身的認知有限,實際上這種行為應該跟強姦一樣。」
2013年,最高法院答復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關於廢除援交未成年少女罪的建議時,就明確表示:完全贊成廢除援交未成年少女罪,以援交未成年少女罪定罪量刑,雖然對被告人進行處罰,但也相當於認可未成年少女的「援交妹」身份,這一標籤是對未成年少女極大侮辱,「無論從法理上,還是從未成年人保護層面,廢除援交未成年少女罪都有充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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