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多家市售飲料,被驗出添加違法(鄰苯二甲酸酯,簡稱DEHP),廠商從合法的起雲劑,當中加了塑化劑,在檢方調查下,從共應原料商「昱伸」追查到「賓漢」,從運動飲料、果汁、水果粉以及優格都被汙染,當時求償的消費者529人,消基會提出各種依據,其中第四條,成功反駁消費者食用產品,無明顯症狀就免罰條例,還勝訴求償金額共達78億元。
1 對於消費者受損與業者的因果關係,如何證明、可否證明有許多懷疑,但是參照日本學說與實務,因應公害事件之舉證困難,乃發展出「優勢證據說」、「事實推定說」等蓋然性因果關係理論。因果關係存在與否的舉證,無須嚴密的科學驗證,只要達到蓋然性舉證及足夠。
2 美國毒物侵權行為訴訟中,有採取增加「罹病危險之標準」以證明損害,只需要證明被告行為,所增加的危險,已經達到「醫學上合理確定性」(reasonable medical certainty)即可,無需再進一步證明被告行為造成原告目前損害。
3 傳統上侵權行為舉證責任理論,面臨現代新型公害事件,舉證分配結果,造成不符公平正義的現象,所以本件塑化劑,對於人體健康損害的因果關係認定,應該放寬,以被告於食品中添加塑化劑、有增加損害人體健康之危險就夠了。
當然除了這些還有其他《消費者保護法》《食品安全法》《民法》等依據,不過消基會提出這三個理由,直接擊敗現行迴避責任的法條,成功說服法官,也讓廠商乖乖繳出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