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地溝油判死刑VS.台灣餿水油判無罪
葉怡柔
2015-12-01 10:31

台灣頂新餿水油案,地方法院初審被判無罪,對此引發民眾撻伐,彰化地院跳出來說話,表明頂新製作餿水油,裏頭被驗出的酸價、總極性化合物,沒有如檢方所稱達到危害程度,這樣的判決,最終歸咎於食品法條鬆散,對於餿水油「沒有明確規範」而且「缺乏明確定義」,所以法官無法可依,只能判頂新無罪,在這邊呼籲衛福部官員,應該要對這項法條,進行明確修訂,來看大陸做法。

 

大陸在2014年,1月份以及8月份,分別對於兩宗地溝油案,進行判決,一宗朱姓三兄弟案,罰金達人民幣3億,另一宗王成奎案,是《中國食品法》頒布4年來,範圍最廣金額最大(6000萬人民幣)的案件,一審就是無期徒刑。

 

濟南中級人民法院,在2014年1月份判處朱姓三兄弟,罰鍰超過3億人民幣,其中一人因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死刑,另一人則是銷售劣質產品,處有期徒刑15年。

 

而王成奎案,2014年8月份,在江蘇省連雲港,因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由於中國黑心地溝油流竄,政府防不勝防,決定以加重刑責方式,嚴懲犯罪者,現在被抓到不是死刑就是無期徒刑,最大的重點,就是在他們修訂了法條。

 

過去中國也因為沒有相關標準,無法有效認定地溝油,加上執法部門監管鬆散,可以說到了無政府狀態,接著在2012年,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列出《七種地溝油犯罪量刑標準》,最高可被判死刑。

 

《關於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

依照中國刑法第144條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產品被驗出有毒物質,就屬於此列;依照刑法第143條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對於累犯、前科、共同犯罪,損及人民利益的話,依法嚴懲,最高判處死刑。

這是從食品法裏頭延伸的內容,包含什麼是有毒物質,什麼是不符合安全標準,都有相關規定。

 

《七種地溝油犯罪量刑標準》

只要明確用\地溝油"生產、銷售"食用油",被追查到就依照刑法,以有害、有毒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從生產流程就開始規範,只要有這樣的行為,就會被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