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唐、明,是中國封建朝代的三大鼎盛時期。
不過,這三個朝代在男女性關係上,就不值得炫耀,用今天流行語來講是「爛一姓、髒一朝、亂一片」。
在法律方面,這幾個朝代對男女關係的定義是相當嚴格的,特別是家庭、家族內部的性關係、倫理關係十分有講究,對違反孝道和女性意願、不合倫理的性行為,處罰很重,卻又是十分值得稱道的。
在中國古代,很早就有和姦罪、居喪姦罪一說,到了唐代出現了「強姦」、「輪姦」罪名,其「犯罪行為」的輕重,依尊卑、親等來區別。南京中央大學史學系教授、著名法學家楊鴻烈曾有過考證,對家族內的違反女性意志的性行為,唐朝的處罰就極為嚴厲。如,諸翁欺姦男婦,諸男欺姦義男婦,居父母喪而欺姦父妾,主欺姦奴(已許嫁良人為妻),均視情節輕重、親等處以杖、笞,直至處死。對後果嚴重者加重處刑,如強姦未成者處以杖刑,後果嚴重(折傷者、強姦者)則處以絞刑。三男強姦一婦為輪姦,皆處死。
在唐代確立了強姦罪,並施以嚴厲制裁後,後面朝代的律例就更詳細了:
後周:夫之婦被人強姦,男犯殺,婦人不坐。
元朝:強姦有夫之婦者,死;無夫者,杖一百七;強姦十歲以上女者,杖一百七。在保護女性免受性侵害的進程上,有了「強姦幼女罪」。規定:強姦幼女者處死,雖和同強,女不坐。「幼女」的標準是「止十歲以下」。另,諸與姦婦同謀藥死其妻者皆處死。
明朝:凡豪勢之人,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者,絞。「幼女」的年齡標準提高兩歲,定在十二歲。另,夫毆妻致死者,絞。以下情況別論,夫有毆罵妻妾,致妻妾自盡身死者勿論;夫毆妻,非斫傷(用刀斧砍)勿論。
清朝:處罰在違反意願的背景下的單方強行性行為,制裁也不含糊,沿用明律。但「夫毆死有罪妻妾不為罪」一條也被繼承,對妻因與夫口角而妻自縊,如無傷痕,不予追究。
另外,中國古代律例還對受到性侵害的女性在「族禮」和社會地位上給予保護。規定:強姦妻前夫女已成,並杖一百七,妻離之;男婦受翁欺姦,男婦歸宗;父妾受欺姦,婦人歸宗。
如果對照上面的律例,劉邦、劉盈、李世民、李治、李隆基、朱元璋、朱厚照、朱見深等諸多帝王的婚姻行為、性行為,有失人倫是自然的,還都是嚴重的「犯罪行為」。但是,一方面帝王們自己隨心所欲,宮廷內部亂倫亂交亂來,極盡所能,弄出舅娶甥女、哥霸弟媳、子寵父妾、父奪子愛、橫搶人妻的一幕幕閙劇;另一方面則強力規範民間的性行為,要求臣民恪守封建禮教,在性行為不得越雷池。
實際上,翻開歷史書,中國封建帝王的的性行為,都是髒、亂、差。
不只漢、唐、明三朝,統治過中原的外族莫不如此。元順帝喜歡群交,集體於宮中淫亂;還找來西域僧人,學房中術「演揲兒」,又通過妹婿演練「雙修法」,召民家良女「實習」。清帝也不能善其身,同治皇帝染花柳病而死;慈禧太后是與武則天一樣權力慾望、性慾俱強的女人,有一次還逼兒媳婦與她一起聽淫戲;慈禧還曾將一姓史的飯館伙計留宿後宮「晝夜宣淫」;為了排解,還長期與太監安德海、李蓮英亂搞。
甚至連短命小王朝也不會錯過縱慾的機會。如南朝宋孝武帝劉駿不論尊卑親疏,只要喜歡都要「幸」一下,其叔父劉義宣有四個如花似玉的女兒,劉駿全封為嬪妃,都給「幸」了,而且性交時不避母親路惠男,就當著路太后的面縱欲;更糟糕的是,劉駿把母后路惠男也給強姦了。
《宋書·後妃列傳》記載,「上(劉駿)於閨房之內,禮敬甚寡,有所御幸,或留太後房內,故民間喧然,鹹有醜聲。官掖事秘,莫能辨也。」劉駿強姦親生母親,廢帝劉子業,則淫親姐。劉子業青睞姐姐山陰公主楚玉的美色,同食同宿,顛鸞倒鳳。
甘德霜專欄內容與圖片,授權自微信公眾號:igandes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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