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被視為法定貨幣?這些國家開始針對加密貨幣擬定法規框架
標準共識/張詠晴編譯
2019-11-12 15:55

 

在過去幾年中,全球對加密貨幣興起的態度發生了很大變化。雖然術語「加密貨幣」有點用詞不當,但一些國家確實認為數位貨幣是法定貨幣,也有一些國家將加密貨幣視為商品。

 

美國:強力監督,完善立法

 

關於 ICO 的第一個重要公告,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發布的。

 

2017 年 7 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發布了一份調查報告,根據該調查報告,根據 1933 年《證券法》和 1934 年《證券交易法》,由稱為 DAO 的「虛擬」組織提供和出售的「 DAO 代幣」為「證券」。其提供代幣來交換以太坊(ETH),並且將籌集的 ETH 用於提供項目資金。DAO 代幣持有人願意分享這些項目的預期利潤,作為他們對 DAO 代幣投資的回報。

 

根據美國證券法,有價證券包括「投資合約」,這是對普通企業的金錢投資,其合理預期利潤來自他人的企業家或管理人員的努力。SEC 表示,特定交易是否涉及證券的要約和出售,將取決於事實和情況。

 

今年以來,美國 SEC(證監會)至少公布了 12 起相關處罰與審查事件。在這些處罰事件中,美國SEC實施的處罰金額,處於 3 萬美元至 300 萬元美元之間;處罰的對象覆蓋面廣,其中有 3 個加密貨幣交易平台,3 個涉嫌詐欺性 ICO 的企業,2 個進行 ICO 項目的公司,2 個提供資產管理的公司或基金以及一起對個人的訴訟、一個區塊鏈概念公司。

 

中國:禁止 ICO,打擊加密貨幣

 

迄今為止,對 ICO 最為嚴格的回應是中國人民銀行,該行與中國的其他 6 個金融監管機構於 2017 年 9 月 4 日發布通知,禁止在中國發行 ICO。在通函中,ICO 被宣布為未經授權的非法籌款活動。該通知還禁止將數位貨幣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通知指出,ICO 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的,不具有法律和貨幣屬性,並且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

 

從通函之日起,所有 ICO 必須立即停止。已經透過 ICO 籌集的資金,必須退還給投資者。禁止數位貨幣融資和交易平台,從事法定貨幣和虛擬貨幣的兌換、買賣虛擬貨幣、並提供有關虛擬貨幣的定價、資訊和中介服務。禁止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直接或間接提供與 ICO 相關的服務或產品,例如開設帳戶、註冊、交易、結算、清算和保險。

 

一直到現在,中國僅僅倡導區塊鏈技術的發展,但是對於有幣區塊鏈項目的態度,依舊沒有任何改變。

 

新加坡:嚴肅監管,但開放合規

 

2017 年 8 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發布了一份新聞稿,澄清如果代幣構成《證券和期貨法》(第 289 章)(SFA)監管的產品,則將對在新加坡發行或發行數位貨幣進行監管。。

 

MAS 還指出,有鑒於 ICO 的匿名性質,以及在短時間內可以輕鬆籌集大量資金的情況,它們很容易受到 AML / CTF 風險的影響。MAS 正在評估與非純粹用作虛擬貨幣的數位貨幣有關的 AML / CTF 風險監管方法。

 

MAS 指出,數位貨幣的功能,已經超越了僅作為虛擬貨幣的範圍。例如,數位貨幣可能代表發行人資產或財產的所有權或擔保權益,因此可能構成根據 SFA 的集體投資計劃中的股份或單位要約。另一個例子是,數位貨幣可能代表發行人所欠的債務,因此根據 SFA 被視為債券。

 

如果數位貨幣屬於 SFA 所定義的證券定義,則發行人將受到招股說明書的要求(除非獲得豁免),並且發行人和中介人也將受到 SFA 和《金融顧問法》(第 110 章)的許可要求(除非獲得豁免)以及 AML / CTF 要求。

 

2019 年 1 月 14 日,《支付服務法案》(Payment Services Act)通過新加坡國會審議,已被正式立法。這項法案對眾多在新加坡市場中的數位貨幣交易所、錢包及 OTC 平台產生直接影響,並從風控和合規兩個方向對相關業務進行全面監管。法案的監管範圍是所有在新加坡市場有實際營運的相關機構,而不僅限於註冊地在新加坡的機構。正式推出後,相關機構將有 6 個月的時間向金管局備案。

 

第一個牌照適用於「貨幣兌換商」,獲得該牌照的服務商只能提供換錢服務。該規定的範圍相當狹窄,因為這些是通常由獨資經營者等小型企業提供的場外服務,風險有限。金管局主要監管供應商的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風險。

 

第二個牌照「標準支付機構」,可以提供七種定義的支付服務的任何組合。如果實體持有的數位貨幣不超過 500 萬美元,且每月交易額超過 300 萬美元的,可以申請該牌照。這類服務商將受到較低程度的監管,監管環境類似於香港金融管理局針對數位貨幣交易所設立的「沙盒」(sandbox)。

 

第三個牌照 「大型支付機構」牌照所受到的監管,超過「標準支付機構」牌照所設額度的所有業務。因涉及的金額更大,風險更高,牌照審批要求也更嚴格,監管範圍也更廣。

 

總結來看,新加坡的數位貨幣交易所在涉及到支付型代幣交易時 (例如比特幣),需要申請第三種 「大型支付機構」牌照。

 

本文為巴比特資訊授權刊登,原文標題為「從香港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監管細則看全球加密產業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