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昨日經總統公布後,將於明日(11/30)開始正式施行。
其中最受關注的修正條文就是未來雇主在招募或雇用員工時,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必須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違者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勞動部,本次修法是為了促進薪資資訊透明化,透過勞雇雙方資訊對稱,讓求職者可以節省尋職的時間成本,雇主也能降低召募作業的時間和人力成本。
除了薪資下限的規定之外,《就業服務法》第5條也有幾項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不得違反的規定。
1.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2.違反求職人或員工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3.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4.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5.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首圖為示意圖 取自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