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假權益怎麼辦?北市勞動局告訴你
葉立斌
2015-09-29 12:55

杜鵑颱風在29日離開台灣本島,即使已經確定有颱風假,別忘了還是有很多人需要上班,那對於這些工作人,以後假期如何定呢?

 

台北市勞動局表示,依勞動部公告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只要勞工之工作地、居住地區或正常上下班所經過的地區,如該轄區首長宣布停止辦公或因天災以致交通受困,而勞工未出勤或遲到時,事業單位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要求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宜應於出勤紀錄以颱風停班註記,事後不得強迫勞工補班、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行為。例如勞工居住於桃園市,工作地在台北市,上班途必經新北市,只要其中一地區宣布停止上班,即適用這項規定。

 

對於颱風過境時風雨如有致災之虞情形,雇主應考慮暫停營業,將人員傷害風險降至最低程度。除非有必要要求勞工繼續出勤,基於安全考量,不應強迫已出勤勞工繼續出勤,並做好天災危害辨識、評估與控制,更要提供適當的安全防護措施,避免造成職業災害之嚴重後果,事後雇主更應負起職災補償責任,有關颱風豪雨出勤可以參考勞動局所提供「臺北市天然災害(颱風豪雨)外勤安全計畫」執行,以確保員工安全。

 

此外,對於中秋連續假期「未經調移」又遇颱風停班而同意出勤之勞工,雇主除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國定假日出勤加發一日工資外,勞動局呼籲雇主宜再加給工資,建議加給金額可事前由透過勞資會議討論決議或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但是,依現行法令勞工因天災出勤者,若無加給工資,或是勞工因天災未出勤者,雇主無給付未出勤時數工資部分,尚無違法之虞。

 

此外,北市及其他鄰近縣市政府宣布高中以下學校停課時,該日需上班之勞工朋友們因而有家庭照顧之需求,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依法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雖可併入事假計算,但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勞工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另勞工依法請家庭照顧假,雇主亦不得拒絕,違者將依同法第38條處以2萬元至30萬元罰鍰。

 

企業雇主或民眾於對颱風天出勤給薪如有問題,可洽詢1999轉勞動局勞動基準科;外()勤安全維護與防護措施可洽詢1999轉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如有家庭照顧假等疑問,可洽詢1999分機勞動局就業安全科,或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官網(http://bola.gov.taipe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