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聯合國訂定的「世界人權日」,而今年也正好是「世界人權宣言」通過70週年。「世界人權宣言」代表著全人類對人權保護有進一步追求的渴望,而聯合國也在1996年訂定「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進一步闡明並執行各項人權精神。
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5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為了讓該公約及議定書國內法化,並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行政院在12月6日通過「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施行法」草案,將併同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送請立法院審議。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的全名為「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為聯合國的九大核心人權公約之一。其宗旨在於保障任何人在任何情況和地方都免受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權利。
「酷刑」基於道德觀點遭受非議,而在施行酷刑下取得的證據也被認為不夠可靠。所以在「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2條也明文表示,「沒有任何例外情形」可以正當化酷刑的施用,酷刑不能以保護公眾安全、避免緊急危難之名而被正當化。
在內政部擬具的「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施行法」草案共有10項要點,其中包括明定該公約及議定書的法律效力、對於酷刑的認定標準、健全的申訴制度、設置相關委員會等,期待該公約在通過及生效後,能讓我國在人權發展上邁向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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