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立委補選戰況激烈,新北市、彰化縣、台南市、金門縣等四個縣市的立委補選即將在3月16日舉行。針對選舉人、候選人及媒體,選罷法都有相關規定。
宣傳品應親自簽名
根據《選罷法》第52條,政黨及任何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罷免的宣傳品,都應親自簽名。宣傳品的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罷免辦事處及宣傳車輛為限。
不得散布、引述、評論民調
根據《選罷法》第53條,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所以針對此次立委補選,明日(6號)凌晨0時起,到投票時間截止前,任何人都不可以用任何方式報導、散布、評論、引述民調。
不得從事公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
根據《選罷法》第56條,政黨及任何人不可以在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每天上午7點前、下午10點後,從事公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投票日當天也一樣不能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
(首圖為示意圖 取自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