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智立專欄】台積電營業秘密案的我思我見
專欄作家 王智立
2025-09-10 15:00

專欄文章僅代表作者本人立場。

喧騰一時的台積電員工洩密案,經高檢署高效偵查一個月後於8月27日偵結,並移審智財法院。

根據《太報》報導,「台高檢署於7月25日至28日發動搜索約談後,全案在今日偵結,以涉犯《國家安全法》、《營業秘密法》,將3人起訴,另外3名未在押被告因為僅涉營業秘密法告訴乃論刑責,因台積電表明不提告,檢察官予以簽結。」

另外,台積電也快速發出新聞稿,表達公司的立場和處理原則,台積電回應全文依《自由時報》報導如下:「有關台積公司近期於常規監控下發現並採取法律行動的營業秘密洩漏案件,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已經就台積公司提出刑事告訴的部分偵查終結。根據偵查結果,本案被告三人違反台積公司對外資料傳輸及機密資訊保護政策,洩漏台積公司有關二奈米製程相關的機密資訊,經查其中有12頁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檢察官依調查證據,認定其個人涉犯國家安全法之罪嫌,就本公司申告對象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台積電對於任何違反公司保護營業秘密及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始終秉持零容忍的態度,絕對從嚴處理,追究到底」。我們相信本次偵查結果使得公司珍貴的營業秘密與技術得到充分保護,台積公司亦將持續強化內部管理及監控機制,並在必要時與相關執法機構合作,以確保公司競爭優勢及營運穩定,從而保護公司核心競爭力及全體員工的共同利益。」。

1. 自相矛盾

既然台積電宣示對於洩漏公司秘密是零容忍,為何對屬於告訴乃論的員工洩漏秘密罪,決定不提告?

2. 國家安全法與營業秘密法的異同

兩個法律,基本上對於營業秘密的洩漏採取一樣的態度,且均對營業秘密「域外」使用加重刑罰。國家安全法因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和營業秘密法相較,量刑更為加重。

以本案而言,陳姓嫌犯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意圖域外使用而竊取營業秘密罪,建議量處有期徒刑5年;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竊取營業秘密罪,建議量處有期徒刑3年;涉犯《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2項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建議量處有期徒刑8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

吳姓嫌犯的部分則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意圖域外使用而竊取營業秘密罪,建議量處有期徒刑4年;涉犯《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2項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建議量處有期徒刑7年;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戈姓嫌犯涉犯《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2項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建議量處有期徒刑7年。

陳姓/吳姓嫌犯,同時違反刑責較重的國家安全法與刑責較輕營業秘密法,但檢察官決定「疊加」罪行,陳姓嫌犯更是(5+3+8=16年,執行14年),吳姓嫌犯則是(4+7=11年,執行9年)。而弋姓嫌犯僅以較重的國家安全法求刑7年,刑責較輕的營業秘密法完全不罰。

這樣的求刑建議,實在令人搖頭。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竊取營業秘密罪,是最輕但同時也是最基本的犯刑。如果沒有涉嫌此罪,何來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的「意圖域外使用」?更遑論是涉及更嚴重並牽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而犯《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2項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

弋姓、吳姓嫌犯的建議量處刑期的標準和引用的法條,自相矛盾毫無邏輯!

3. 域外使用洩漏之營業秘密

陳姓嫌犯服務於日商半導體設備大廠TEL,因此本案被視為有域外使用洩漏之營業秘密的可能。然而,如果僅是一個台灣人所為,也沒有該公司同仁/長官列為共同嫌犯,以刑責較重的域外使用,似乎不合法條規定。換一個角度來看,必須是該公司因此案而獲取台積電的營業秘密,才能被認定為是域外使用,也才能加重三名嫌犯的刑法。但是,檢察官並沒有起訴該公司或是該公司任何其他人。這豈不是讓整個域外使用的前提不攻自破?

4.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

國家安全法公布之後,其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認定取決於行政院各部會。以半導體相關的技術而言,主要是由經濟部規範。

筆者試舉與本案較相近的兩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如下,

- 14奈米以下製成之IC製造技術及其關鍵氣體化學品及設備技術

- 異質整合封裝技術-晶圓級封裝技術,矽光子整合封裝技術及其特殊必要材料與設備技術

對於這種廣闊的限制範圍和隱晦定義,實有包山包海之嫌。以「國家安全」為由,這是彰顯了行政機關不負責任又不專業的便宜行事風格。

在進入2奈米以下的埃米級世代(Angstrom-class) ,7-14奈米是相對先進但已談不上是核心關鍵的半導體技術。

而「異質整合」這個過去20幾年半導體產業發展過程所討論的代名詞,竟然可以搖身變成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主體,突顯了行政部門依樣畫葫蘆的不盡職。

結語

本案目前仍在審理中,後面或許隱藏著地緣政治角力或利益關係人的潛在衝突等,且靜候司法審判時能給出更多具體的訊息,再進一步討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