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災財損可申請國賠嗎?除非這個條件成立
余宗翰
2018-09-16 11:19

(圖片取自pixabay)

 

颱風大作的季節難免會有財損,其中有些與公共設施的毁損有關,比如車子被倒塌行道樹壓到就是最典型的風災財損。而受損的民眾要如何申請國賠呢?

 

其實要申請國賠並不簡單,因為須要證明財損與政府相關單位的怠忽職守有因果關係。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而依法務部85年8月27日法85律決字第21948號函參照,公共設施侵權行為的成立要件為

 

1.須公有(或公役地)之公共設施。

 

2.須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3.須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

 

4.須該項損害與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個人財損與公共設施的設置不當或管理欠缺有因果關係存在時,才能向國家申請賠償。若非如此,財損的發生單純因為不可抗的力量 ─ 比如超過一般樹木所能承受的超強風速 ─ 所致,則不符合國賠的要件。另外,申請國賠的期限是兩年之內,過了這段時間,就算能夠舉證因果關係也沒用了。

 

拍照為證

 

不管是向保險公司或是國家申請賠償,有圖為證都是十分重要的。以行道樹倒塌壓壞車子的例子來說,車主可觀察該樹是否枝葉過於茂盛(或可證明公家單位平時疏於修剪)、有否被蟲蟻蛀蝕或樹根腐爛等狀況,皆可藉此主張縣市政府管理不善。

 

若國賠成立,通常代表有人要受罰

 

一般國賠訴訟不易成功,就算成功了,還會「被上訴」,再度陷入煩人的爭訟過程。原因很簡單,因為《國家賠償法》第2條註明: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也就是說,國賠申請成功,通常代表著有些公務員要對賠償案負責,所以與案子相關的公務員們自然不希望國賠申訴成功,如果官司輸了必定申請上訴。而縣市政府的立場上,自也沒有理由阻擋轄下公務員堅持他們的上訴權利;事實上,如果能降低國賠申訴的成功率,地方政府還能少賠一點錢。何況,國賠申訴的成功就代表著縣市政府的管理不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