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依據草案規劃,目前納入證券交易法規範之部分,「債務型代幣」及「分潤型代幣」,至於「利息型代幣」依據會議共識應該也會於調整文字後納入規範,但必須注意的是,其它未納入規範之部分,不當然為合法,亦需要尋求專家協助確認符合現行法律規範,而主管機關於這部份之態度係基於個案判斷。
其次,交易所係以自營商規範監理之,主管機關應積極輔導技術業者或現行交易平台取得自營商證照,或協助業者進入交易所監理沙盒實驗,以確保次級市場之完備。但沙盒實驗並非萬能,從虛擬通貨交易至STO已經有許多累積案例、資訊與制度可供主管機關進行修法參酌,若非不得已或資訊缺乏才有進入沙盒實驗之必要,促進創新抑或扼殺創新之一念,還望主管機關審慎思量。
再者,從普惠金融之角度與意義觀之,募資對象應不限於專業投資人,目前草案中限於專業投資人部分,又限制其交易與持有額度,似有矛盾之處。若平台建置完備,風險抑制監理可控之下,此類擔心金融消費者權益受損,或風險擴散之不良影響,應可於有序監理下大幅下降或消弭。
加密通貨之交易,以及隨著ICO、STO、IEO、IFO、IAO等型態不斷推陳出新,其共通點都是利用區塊鏈或新興技術加以改良既有之募資型態,主管機關應著眼的重點在於,如何建立真正屬於金融科技之專有多層次資本市場,以及如何輔導傳統資本市場有效利用金融科技,並同時從監理者、參與者、金融消費者保護三方面兼顧之觀點,融合建置創新共贏、兼容並蓄之多樣化豐富籌資管道與資金願意進來的市場。
(本文作者為亞太區塊鏈發展協會顧問、銘傳大學金融科技學院財金法律學系合聘專任副教授、 金融科技應用學士學位學程主任,專欄文章僅代表專欄作家個人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