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正式上路!5點了解「病人自主權利法」
何渝婷
2019-01-02 14:45

台灣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醫療法規,也是全亞洲第一步完整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病人自主權利法》,將於今年1月6日正式上路。建立此專法的目的是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

 

預立醫療決定

 

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意願人可以跟親友與醫療機構討論自己的善終意願,並簽署「預立醫療決定」,選擇自己在處於「末期」、「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其他經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等5種特定臨床條件下,是否接受或如何接受醫療行為。

 

病人的自主決定權

 

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的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都有知情權力,而病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的人,都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對醫療選項決定的作為。

 

可隨時變更或撤回

 

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意願人可以預立醫療決定,也可以隨時以書面將之撤回或變更。

 

預立醫療決定程序

 

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意願人再經由2位相關專科醫師確診認定符合5種臨床條件,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2次照會確認後,將由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在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

 

除了醫療機構的認定之外,也必須要有公證人公證或2位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者在場見證。預立醫療決定會註記在健保IC卡中。

 

4種選擇

 

在「預立醫療決定書」當中,意願人在5種特定臨床條件下,可以針對維生醫療、人工營養、流體餵養分別勾選4種選擇,包括「拒絕」、「接受」、「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決定」、「在一段時間內接受嘗試治療後停止」。

 

(首圖為示意圖 取自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