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筆者曾經有過採訪三屆奧運的經驗,包括1996年亞特蘭大、2000年雪梨、和2004年雅典奧運會,出賽選手換穿國家隊戰袍亮相,一般都是在賽後進行交換,等於是一種紀念品的概念。穿著非自己隊服出場少見,而且也並不合邏輯。
特別在奧運這麼大的賽事,其實各國家代表隊在出發之前,代表隊通常會在奧委會或者代表團的事先準備下,隨團出發帶著許多的小禮物,如別針、徽章等等,用來和其他國家或運動員進行交換。交換球衣也不是沒有,但通常是在比賽告一段落之後。蒐集這些奧運特有物也是出賽選手的習慣。
一般出正式出場的球衣,因為涉及太多各種贊助廠商或是球衣材料的關係,參加選手在穿著上都會比較謹慎。除球衣連球鞋都有非常嚴格的規定。這方面NBA有更嚴格的標準。特別是在這幾屆奧運的商業活動更明顯,就算無心,但是基本概念,只要是選手都應該有。
或許對黃郁婷來說,也不過穿著上和自己有好交情的中國大陸代表隊的球衣而已,罪不至死,更何況就只是賽前練習而已。不值一提。今天如果她穿上的不是中國大陸隊的球衣,一切反應或不同,但對台灣的來說,兩岸氣氛不佳,任何小動作都要非常謹慎。
這樣的想法,從非正式賽的角度來看,無可厚非,如果是正式的國際組織則必須相對謹慎。以商業模式來分析,如果穿著非代言的產品,就必須面臨解約及大額賠償金額的可能。
黃郁婷最大的問題,在於奧運選手,都拿有來自國家的大筆培訓經費!從還不是國家隊正式一員一直到可以參加大賽。來自國家支援不能說一筆勾消。或許對黃郁婷的立場來說,就只是好看,穿上有交情朋友的隊服而已,談不上什麼意識形態,但奧運會通常以國家形態出席,任何的動作,還是要以原始身分的隊服為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