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怎麼拿牌照? 香港證監會立場書的七個重點告訴你
美咲 / 何渝婷編譯
2019-11-07 09:30

11月6日,香港證監會發布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立場書,文件從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發牌條件、監管和保險等方面做出了指引,金色財經將其中最為重要的七條內容總結如下:

 

發牌及監管

 

1.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如僅提供非證券型代幣的交易服務,不屬於證監會的管轄範圍。但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種證券型代幣的交易,便會屬於證監會的管轄範圍內,且這些平台須領有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受規管活動的牌照。持牌平台將會被納入證監會監管沙盒,在一段期間內接受密切及嚴謹的監管。

 

2.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僅就直接點對點市場提供交易服務,而其投資者通常保留其本身資產(不論是法定貨幣或虛擬資產)的控制權,證監會便不會接納這些平台的牌照申請。

 

3.除非牌照申請人為適當人選,否則證監會必須拒絕批給牌照。在考慮某人的適當人選資格(不論是最初階段或作為持續要求)時,證監會根據該條例第129條,可同時考慮有關法團的任何其他業務的狀況。證監會在審核平台營運者的牌照申請時,將會考慮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經營其整體虛擬資產交易業務的方式。

 

4.證監會將要求所有執照平台,都必須為虛擬資產丟失或被盜進行投保,並確保所投購的保險時刻有效。

 

5.平台營運者如獲發牌,便不應從事自營交易或自營的莊家活動。平台營運者在將任何虛擬資產納入其平台上交易之前,應該先對該等虛擬資產進行所有合理的盡職審查。

 

6. 對於虛擬資產在香港法例下是否構成「財產」,目前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獲發牌的平台營運者,便須向其客戶全面披露任何重大的法律不確定因素。

 

7.證監會決定向合資格平台營運者批給牌照,便會施加發牌條件。

 

監管標準發牌條件

 

(a)持牌人只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

 

(b)持牌人必須遵從,隨附的「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條款及條件」

 

(c)持牌人必須針對任何引入,或提供新增、附帶服務、活動、對現有服務或活動,作出重大改變的計劃或建議,取得證監會的事先書面批准。

 

(e)持牌人必須針對其業務活動,以證監會訂明的格式,每月向證監會提供報告。有關報告必須在每個月結束後兩個星期內,及另外應證監會的要求呈交給證監會。

 

(f)持牌人必須委聘一家證監會可接受的獨立專業公司,以對持牌人的活動及營運進行年度檢視,及編製一份確認其已遵從發牌條件和所有相關法律及監管規定的報告。首份報告必須在牌照獲批准的日期起計18個月內呈交給證監會,其後的報告應在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及另外應證監會的要求呈交給證監會。

 

本文為金色財經授權刊登,原文標題為「金色前哨|交易所怎麼拿牌照? 香港證監會立場書的七個重點告訴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