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追繳非法所得權力受限,加密貨幣新創企業能否從中受益?
羅滔/張詠晴編譯
2020-06-29 10:33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監管一直是加密貨幣新創企業的噩夢,監管的不確定性,使得在美的ICO項目變得異常困難。今年年初,反覆掙扎的Telegram項目最終被迫擱淺,多個被認為具有巨大潛力的ICO項目,因被SEC認定為「發行未經註冊的證券」而胎死腹中。司法實踐中,法院多數肯定了SEC的監管思路,並對其處罰措施持默認態度。然而近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一起判決中,維持了SEC對非法所得的追繳權力,但對非法所得的追繳範圍作出了明確限制。

SEC的非法所得追繳範圍,應以涉案淨利潤為限

2016年,Charles Liu和Xin Wang夫婦以在美國建立一所癌症醫療中心為由,向50名中國同鄉籌集了2700萬美元的投資款。但資金籌集完畢的18個月後,癌症醫療中心並未動工,且夫婦二人將全部籌集款項,轉入了其位於中國的企業及個人帳戶中。有鑒於夫婦二人的詐欺行為,SEC對其提起了民事訴訟。聯邦地區法官和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同意了SEC的意見,維持800萬美元的民事罰款,並要求退還全部2700萬美元。

夫婦二人對該判決不服,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理由主要分為兩點:

其一,對SEC的非法所得追繳權力提出質疑。

儘管國會授權對股票詐欺行為處以罰款,但它並未賦予SEC追繳資金的權力。

其二,對追繳數額提出質疑。

這2700萬美元中的大部分,都花在了獲取財產和批准該中心的工作上,他們從中取得的淨利潤只有800萬美元。

美國聯邦高等法院最終以8票對1票,裁定支持了SEC的追繳決定,但限制了SEC在不考慮和扣除合法業務費用的情況下追繳非法所得,並裁定追繳範圍應不超過違法行為的淨利潤。

裁定的背後

事實上,追繳非法所得已成為民事案件中常用的手段,在過去對加密貨幣新創企業的ICO監管中,也均採取了相同的處罰措施。但是美國聯邦法律以及國會,並沒有明確賦予SEC非法所得的追繳權力,因此被不少人詬病該項懲罰性措施,已成為SEC濫用監管權的工具。

Sonia Sotomayor大法官表示,索要賠償並不是單純的剝奪被告的非法所得,主要目的是對受害者給予補償。可見,法官出於保護投資者的目的,肯定了SEC的非法所得追繳權力。但是,當非法所得已經難以重新分配給受害者時,SEC是否有權將非法所得收入國庫,仍值得商榷。

對於此項裁定,一些證券法專家認為這是政府的重挫。

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律師Nick Morgan說:「這一決定顛覆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數十年來的慣例,並限制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聯邦法院追繳非法所得的能力。特別是,SEC將不再能夠要求被告直接向美國財政部,而不是受害人付款,支付他人收到的利潤或支付因違反聯邦安全法,而獲得資金而合法產生的費用 。」

應當注意到,《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中賦予了法官在公平考量的基礎上賦予SEC相應的執法權的權利:法官可以賦予證券監管委員會,行使它們認為符合公平救濟原則的執法權,資產追繳是傳統意義上被視為公平的舉措。

顯然,Sonia Sotomayor大法官基於投資者保護的初衷而做出的裁定,與法案所秉持的公平原則是一致的。

對加密貨幣新創企業而言,該項裁定雖然並不能限制SEC要求企業返還透過ICO籌集的資金,但至少可以避免SEC在監管過程中,對他們追繳超過利潤以外的所得,進而將損失控制在一定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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