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SEC主席提前卸任,美國的數位資產政策會因此改變嗎?
谷燕西 /張詠晴編譯
2020-06-22 13:50

在剛剛過去的這個週末,在美國的證券產業發生了一個非常有趣的事情。美國總檢察長William Barr提議現任SEC主席Jay Clayton,擔任紐約南部轄區的美國檢察官。這是一個非常有意思的事情。Clayton是在川普在2017年提名擔任SEC主席的。按照規則,他擔任這個主席職位有五年的時間。也就說在正常的情況下,他要到2022年才離任。現在他提前離任,那麼這會對美國產業中的資產數位化和交易流通,有什麼樣的影響呢?

首先我們先看一下Clayton在擔任SEC主席期間,對數位資產的政策以及採取過監管措施,然後我們預判一下他離任之後SEC可能的改變。

一、對比特幣的監管

最近在美國,一直有機構在申請建立基於比特幣的ETF,以便在美國的證券市場中進行交易。但是這些申請都一次一次地被美國SEC給否定了。SEC給出的理由是,這些機構並不能保證比特幣的現貨的價格不被市場操縱。既然沒有這方面的保證,SEC為了保護美國投資者的利益,因此就不會批准基於比特幣的ETF。所以現在市場中普遍認為,在Clayton的任期之內,也就是在2022年之前,SEC在此方面的政策不會有改變。現在Clayton不再擔任SEC主席,現在市場就開始有期望,認為SEC此後對比特幣的監管會寬鬆一些。

我認為, SEC在對比特幣的監管方面非常不容易。因為現在比特幣的現貨和衍生品的交易,在其它的一些監管轄區,已經成為合規的交易產品。即使是在美國,另外一個主要的監管機構,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早已經批准了基於比特幣的衍生品的交易和結算。所以現在比特幣衍生品交易,已經在合規的期貨交易所中進行了。提供這些交易服務的交易所就包括CME、CBOE、Bakkt和LedgerX。所以即使是在美國兩大監管機構的不同監管範圍內,在其中一個,比特幣的衍生品被認定為是合規的交易產品,而在另外一個,SEC的監管範圍內,SEC卻一次次地拒絕基於比特幣的ETF的成立。所以美國兩個監管機構對比特幣的態度,也可以說是有差異的。比特幣的衍生品交易已經在合規地進行,而且現在市場中有非常強的交易比特幣ETF的需求,但SEC卻是在一直拒絕比特幣ETF的成立,由此可見SEC承受的來自市場的壓力。

二、對基於通證進行融資的監管

在前幾年,基於通證進行融資的市場非常興旺。但是SEC在此方面的立場一直沒變。它一直認為如果一個通證被認定為一個證券型產品的話,那麼它就要按照現有的證券法來進行運作。如果沒有按照現有的證券法進行運作的話,那就屬於違法,SEC就會起訴。SEC一直在不斷地重申它在此方面的態度,同時也在不斷地對一些違規的案例進行起訴和處罰。此方面最近的一個案例就是SEC對Telegram的起訴。SEC贏得了這場官司。Telegram不僅不能在美國發行的它的通證Gram,而且在全球範圍內也不能發行這個通證。

在最近兩年,美國市場中基於通證的融資,都是在合規的範圍內進行。也就是把一些另類資產通證化,向合格投資者發行,並且是在另類交易系統(ATS)上進行交易。但是由於這類資產的體量以及可投資的用戶數量的限制,這樣的資產流通方式並沒有發展起來。現在在美國也有申請成立一個國家級的數位通證交易所。但是在今年4月份的時候,SEC本來應該對此申請做出一個拒絕和批准的決定,但是SEC推遲了這個決定。顯然SEC對BSTX申請的沒有批准的動力,同時也沒有足夠的理由來拒絕它,所以它推遲了決定。所以總的來說,我認為SEC在美國監管轄區內的資產數位化方面,還是採取了比較保守的態度的。

三、對分散式記帳技術的態度

對於分散式記帳技術,也就是對區塊鏈技術的應用方面,Clayton持有非常積極的態度。他認為分散式記帳技術在證券產業中的應用,有利於促進資本形成,有利於提高這個整體的效率,為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提供有潛力的投資機會。所以他在方面的是持積極的態度的。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這個分散式記帳技術的應用是一個技術應用,並不涉及證券發行流通相關的合規問題。所以這樣的一個技術應用對現有的市場結構的改進,是大家都會支持的。

四、此後的SEC的政策會有改變嗎?

如果Clayton接受這個提名,擔任紐約南區美國檢察官職務,那麼在他之後SEC會有什麼樣的改變嗎?我認為不會有太大的改變。在Clayton不再擔任SEC主席之後,下一任主席還會由現任的總統川普提名。川普對比特幣和數位貨幣實際上是不感興趣的。他在這個方面是趨於保守。所以我認為川普提名的下一任SEC主席的繼任者會在職業經歷,基本觀點和監管理念方面都是會跟Clayton非常相似的人。下一位主席的任職期又是五年,所以我認為SEC在未來的五年的時間內,在資產數位化方面的監管政策不會有顯著的改變。

本文為巴比特資訊授權刊登,原文標題為「巴比特專欄 | 美國SEC主席離任,對加密數字資產方面的監管政策有何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