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外藉勞工人權 立委發表不自殺聲明
余宗翰
2016-07-08 12:13

 

近日,立法院環衛委員會已通過「修改《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取消移工(即一般所稱的外藉勞工)3年契約結束後,須出國1日才能再入境」之規定。目前進入二讀程序。

 

此次修法對仲介業者有莫大的利害關係,因此目前遭受仲介業者、工會施壓,聲勢之大竟然逼得提案立委林淑芬在會議中發表「不自殺聲明」。

 

7月5號,仲介六大公會在立法院外開記者會,並前往民進黨中央黨部遊說

 

三年出國一次乃過時法律

 

早年台灣的歸化標準是在台連續居留5年,所以為了不讓移工藉工作自動歸化,而訂下3年出國一次之規定。然而民國96年修法《入出國及移民法》時,早已排除藍領移工歸化我國的可能性。不管移工在台連續工作多久都會入藉台灣。

 

也就是說,3年出國一次的奇怪規定已無存在的必要。

 

(立委林淑芬)

 

仲介業者為何不滿?

 

因為如果移工是靠仲介牽成,每次出入境都須再繳交一次仲介費,其金額約在8~15萬元。數額為數不少,移工平均要工作一年半左右才能償付;景況工差者還得貨款,其間利息又被仲介削一層皮。

 

所以這次《就業服務法》第52條的修法才會被仲介業者強力施壓,為了搶救嘴裡的肥肉。

 

為了使目己的立場站得住腳,仲介業者編列數項理由,比如修法後移工將擁有21天返鄉假,造成雇主僱傭的空窗期。此實為無中生有之事,因為這次修法根本沒有提到這返鄉假之規定。

 

基本上,移工的休假規定依據《勞基法》,年資1年以上至3年未滿者給予7天,3年以上至5年未滿者給10日,5年以上至10年未滿者給14日,10年以上,每年加給1日,最高30日。

 

仲介業者還說「取消3年出國一次之規定,不適任的移工會滯留台灣」。事實上,雇傭關係的要角仍是雇主,若真有移工不適任,雇主解聘即可。若移工一直不改進,也難以在台灣安身立命。

 

其他理由,諸如修法會導致移工可以自由轉換雇主、增加中途逃跑可能性等等,也是子虛烏有之事,反而,在現行制度下,為了規避3年後出入國時被抽取的鉅額仲介費,才是移工逃跑的主要動機之一。

 

 

我們需要仲介嗎?

 

因為現行法律上,雇主控有移工人數配額,權力操於雇主之手,所以仲介業者自然傾向討好雇主,而漠視移工的權利,也因而當雇傭之間發生糾紛,仲介往往偏袒雇主,甚至會妨礙移工申訴自行救濟。

 

雖然目前也有直接向政府申請聘雇的管道,可以繞過私人仲介,對於移工較有保障,然而手續繁雜。所以民間正呼籲政府簡化直接聘雇的流程。

 

另外,也期待新政府眼光再放遠一點,研議能否廢除私人仲介制度。

 

不管怎樣,台灣雇主的雇傭配額都須先向政府申請,所以政府已能把握移工需求量,如果改由政府統一窗口直接向母國聘雇,不僅能省下高額仲介費,且「政府對政府」的模式也更能保障移工的人權。

 

延伸閱讀:教育部把兼任助理跟兼任教師的權益放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