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
今天高雄市楠梓區有4隻口吐白沫的流浪狗倒臥路旁,疑遭毒殺,警方和動物保護處的人員己採證調查,並將狗屍帶回查驗。
在台灣虐殺動物會怎樣?
根據《中央社》報導,高雄中山高中附近有塊空地常有十多條流浪狗逗留,今天(21號)清晨愛心媽媽前往餵食時發現有4隻狗口吐白沫倒臥在地,嚇得趕緊報警。警方初步判定疑遭毒殺,進一步結果則由動保處查驗。
台灣早在1998年就已頒佈《動物保護法》,但對於虐待、殺害動物的行為總是以柔性規勸為主,至多行政罰鍰。直到2006年發生「內湖虐貓事件」,犯案人方尚文知道在台灣虐殺動物不會有刑責,竟大膽將虐貓照片PO出,被憤怒的鄉民肉搜。儘管引起公憤,但最後方尚文僅被處以5萬元罰鍰。
為了防範類似事件再度發生,農委會修訂了動保法,改為「五年內再違反」或「情節重大者」,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一般來說,執法從寬,多數仍先處以行政罰鍰。很多人對此修法仍不滿意,認為太輕。
(圖片取自 澳門僑生在台灣大學殘殺貓咪 臉書)
今年台大生陳皓揚虐殺兩隻貓引起公憤,最後兩件殺貓案各判6個月,量刑判以10個月有期徒刑,但得易科罰金60萬元,且可再上訴。許多民眾對此宣判並不滿意。
看看美國的做法
美國今年決定讓美國聯邦調查局FBI將虐待動物視同殺人與縱火的A級重罪來追蹤,透過登記在案的資料庫追查虐待動物的人。根據《天下雜誌》,資料庫在2016年之前收集到的資料將於2017年開放大眾調閱。
美國之所以追蹤虐待動物的人是因為很多罪犯往往都會虐待動物,所以追蹤虐待動物的人有助於防患於未然。說到底,這項政策還是着眼於人類,而非動物。儘管如此,這樣仍有助於降低虐待動物的情事。
美國對於虐待動物的處刑依各州不同,通常輕微的虐待跟台灣一樣也是輕判,而刑責也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如果是故意虐殺,有些地方最高可以判刑10年監禁,這在台灣已算是極重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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