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悠瑪又見「他字案」他字案與偵字案的差別關乎人權
余宗翰
2018-10-27 19:25

(圖片取自pixabay)

 

普悠瑪號出事後,普悠瑪號當時的採購案及其監造、驗收的過程都被列入調查。台北地方檢察署以他字案偵辦,調查有無人為疏失。

 

常關注社會新聞的人應該對「他字案」、「偵字案」這兩個詞彙不陌生,但這是什麼意思呢?

 

兩者的差別源自調查實務與法理上的矛盾。因為案情常有不明朗的時候,若檢察官或警察沒有任何證據可指出某人確有嫌疑時,檢察官傳喚此人詢問依法理應以證人的身份出庭;然而,若以證人傳喚似乎又怪怪的,因為此時檢察官實質上將此人設定為被告,偏偏台灣法律不承認被告可以作為證人。為了解決這個矛盾,就發展出偵字案與他字案兩者。

 

所謂偵字案,檢察官已將某人定為被告,當被告出庭時,享有訴訟法上的所有權利,如緘默權;而檢察官於偵查終結後,一定要對外公佈結果是起訴、緩起訴或不起訴,並詳細說明理由。

 

所謂他字案,檢察官只是懷疑某人涉嫌,但未有任何證據做為支持,此時被懷疑者稱為關係人,而檢察官會進一步偵查他是否真的涉嫌,若有,他字案就會轉為偵字案;若一直沒有發現涉嫌證據,最後會以行政簽結的方式終結該案。以行政簽結結案無須對外公佈偵查結果與理由。

 

有人或許會問,那是否只要檢察官懷疑某人涉案,就能以他字案對人進行偵查?那是否會有濫權等擾民情形。確實,以他字案偵查後若未能證明被懷疑人有犯罪嫌疑,也僅須以行政簽結結案,無須向外界說明。

 

另外,若檢方以他字案對某人進行偵查,該人並非被告身份,因此沒有緘默權與辯護權。在他字案中,要以證人的身份出庭,而證人有「告知義務」。另外,雖然證人有「不自證己罪權」,可為己辯護,也能向在場的法定代理人行使諮詢權,但這些權利仍遠遠比不上被告身份者無須理由即可行使的緘默權。被懷疑人若要行使緘默權則需要理由。

 

雖然他字案是基於實務需求上發展出來的制度,或許是必要之惡,但因為一些可能侵害人權之處,它仍有違憲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