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基法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定期間,必須給予特別休假。
工作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有3日特休;工作滿1年以上未滿2年者,有7日特休;工作滿2年以上未滿3年者,有10日特休;工作滿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特休;工作滿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15日特休;工作10年以上者,每1年加1日特休,加至30日為止。
目前特休主要分成「週年制」及「非週年制」2種算法,至於要採用哪算算法,則是依照勞資雙方協定。
週年制
週年制的給假時間是以員工到職日開始算起。工作滿半年,就可以有3天特休假,以此類推。
非週年制
非週年制的特休給假方式分為歷年制、學年度制、自行約定年度。最常見的歷年制是以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來計算,學年度制則是當年8月1日到次年7月31日止。若使用非週年制,勞資雙方最好要先協調清楚,並載明於勞動契約。
在勞動部的網站上都有「週年制」及「非週年制」的試算服務,不管是雇主還是勞工,有疑慮者都可以輸入相關資訊,並查出正確應得的特休假日。
另外,如果勞工有沒休完的特休,雇主須在30天內結算,將未休假天數轉為薪資給勞工。不過勞基法也規定,若經勞資雙方協調,可以將未休完的特休假遞延,但最遲也必須在隔一年度結束前休完,否則仍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折現勞工。
(首圖為示意圖 取自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