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算「天災」?法條想的跟你不一樣!
何宇軒
2015-07-07 20:00

行政院日前宣佈,八仙樂園塵爆事件受害家屬若是公教人員,可以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得到15天的有薪假;消息一出,引起輿論撻伐「塵暴也算是天災嗎」?但是若仔細看定義,其實它的規定比我們一般所認知的「天災」,範圍還要更廣。

直接先說結論:火災與爆炸的確也有包含!

 

天災的定義,法條看仔細

 

依照《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 3 條的定義,「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指下列因素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
一、風災。
二、水災。
三、震災。
四、土石流災害。
五、其他天然災害。」

看起來沒有包含塵爆或火災?還沒完,請看新修正的規定,在第17條之1寫著:「下列各款之災害...『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一、 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款第2目所定災害。二、 核子事故及其他人為或意外災害。」

 

那麼再看到《災害防救法》第2條,則規定:「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一)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

(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等災害。」

 

天災怎認定,別忽略「準用」

 

由此可見,火災或爆炸的確是包含在《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對於天災的定義裡。所謂「準用」,指的就是在法條文字中,在某些狀況下可以適用其他狀況的規定,在本文的例子,就是讓原本不屬於天災的爆炸,可以當作跟天災一樣的狀況來處理。

 

為塵爆修法?無證據證明

 

不過另外還有爭議的是,因為這個準用規定並不在原有法條中,而是後來才加入的。八仙塵爆發生在6月27日,修法公布是6月29日,難道是因為發生塵爆才量身定作修法?但根據中央社報導以及行政院新聞稿指出,這次修法從去年就開始研議,所以也不足以貿然指控這是刻意的修法。

 

高雄不適用!無溯及既往

 

有人會問,那高雄氣爆事件可以適用嗎?很可惜的是,行政院人事總處表示,依照行政法的法理,高雄氣爆事件沒有溯及既往的適用。

 

本文的目的只是告訴讀者,所謂行政院的「天災」它的依據是出自哪裡,不要單純認為「塵爆不是天災」,就直覺批判行政院做法不合理。但是,即使法條依據有了,這樣的內容妥不妥當?那就是另一個層面的討論了。


圖/消防分隊辦宣導,小朋友試穿迷你消防衣。(何宇軒攝,2015/01)

延伸閱讀

中央社報導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修正對照表